本人作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19年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2019年度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现本人就这一年来履行职责和参加会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9年度本人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1、亲自出席历届会议情况: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至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委托出席历届会议情况:无。
3、报告期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2019年5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对《关于聘任封有顺先生担任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3、对《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4、对《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5、对《关于聘任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2019年8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的独立意见;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利用参加相关会议的时间,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管理层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展等情况进行调查,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发表专业意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通过及时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和报纸相关内容,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2019年对于每一个需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认真进行审议,能够做到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从实际行动出发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通过不断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加深了本人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独立董事:闫忠海 任跃英 程岩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