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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通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4月27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包括: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的一切文件,办理与交易文件所述之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要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二)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审

议额度。

第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为日常管理机构,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其他人员。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监控外汇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分析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研究公司的外汇敞口,判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时点;

3、负责召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会议,拟定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编制交易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4、执行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方案;

5、负责审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6、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7、其他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2、内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3、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根据采购、销售提出的外币资金预测,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并提交董事长审议。

2、董事长负责审议财务部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超出权限的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根据董事长及董事会批准的计划,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对多个市场和多种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就相关事项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4、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经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审批同意后,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5、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6、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7、财务部在收到合作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8、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董事长。对于已发生的损失,须立即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公司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证券部协助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1、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2、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董事长。

3、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二十三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由外汇套期保值小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部应保证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审部应认真履行核查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公司董事长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已实施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财务部负责人应立即将上述详细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抄送公司证券部,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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