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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通信: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证券代码:002115 证券简称:三维通信 公告编号:2019-026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增加经营范围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对经营范围进行了增加,具体如下:

变更前经营范围

变更前经营范围变更后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是:通信工程和网络工程的系统集成,网络技术服务,软件的开发及技术服务,通信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与接收设备,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销售、咨询和维修,手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体育器材的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零售,网球场地出租、竞赛、培训(仅限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网球俱乐部经营)。通信设备及仪器仪表租赁、通信设施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是:通信工程和网络工程的系统集成,网络技术服务,软件的开发及技术服务,通信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与接收设备,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销售、咨询和维修,手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体育器材的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零售,网球场地出租、竞赛、培训(仅限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网球俱乐部经营)。通信设备及仪器仪表租赁、通信设施租赁。人才中介服务(凭许可证经营)。

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拟以总股本553,559,398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3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拟变更为719,627,217股(实际转增股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确认数为准)。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355.9398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19,627,217元。
第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总数为55355.9398万股,每股票面价值为1元人民币。第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总数为719,627,217股,每股票面价值为1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通信工程和网络工程的系统集成,网络技术服务,软件的开发及技术服务,通信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与接收设备,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销售、咨询和维修,手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体育器材的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零售,网球场地出租、竞赛、培训(仅限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网球俱乐部经营)。通信设备及仪器仪表租赁、通信设施租赁。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通信工程和网络工程的系统集成,网络技术服务,软件的开发及技术服务,通信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与接收设备,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销售、咨询和维修,手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体育器材的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零售,网球场地出租、竞赛、培训(仅限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网球俱乐部经营)。通信设备及仪器仪表租赁、通信设施租赁。人才中介服务(凭许可证经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时,任意连续三年内,现金分红的次数不少于一次,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时,任意连续三年内,现金分红的次数不少于一次,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第一百零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公司经营范围的

变更事项及修订《公司章程》条款的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四、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事宜

因上述变更需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此议案涉及《公司章程》修订事项,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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