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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度公司及其子公司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下属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2年度公司及其子公司与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部分下属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进行额度调整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包括以下两类:(1)公司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下属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2)与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部分下属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我们认为,公司调整与上述关联方在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基于公司在2022年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作出的决策。公司对该等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调整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的,该等日常关联交易将

在不违反《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由交易双方首先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若无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则交易双方将以成本加合理利润方式来确定具体结算价格。因此,公司调整与上述关联方在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我们已同意公司将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且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公司董事会已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与上述关联方在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之事宜,调整金额数未达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要求,故上述2项议案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汪建华张 萱郑溪欣

2022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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