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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该聘任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经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需求,我们同意聘任其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陈建煌汪建华潘 越

2019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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