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8-086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暨
原泉州智能物流募资专户注销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
限公司向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654号)核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6年4月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控股股东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的标的资产及负债,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并于2016年8月向特定投资人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30亿元,所募集的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9,797,274.0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16)第350ZA0066号《验资报告》。
根据2016年4月6日公司披露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上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三钢闽
光物联云商项目、部分交易价款的现金支付、一高线升级改造工程项目、65MW高炉煤气高效发电工程项目、80MW煤气高效发电工程、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三钢闽光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 | 业务 类别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 拟投入额 | 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战略转型 | 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 | 60,000.00 | 60,000.00 | 60,000.00 |
2 | 支付对价 | 部分交易价款的现金支付 | 80,000.00 | 80,000.00 | 80,000.00 |
3 | 升级改造 | 一高线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 25,000.00 | 20,979.73 | 3,000.00 |
4 | 节能环保 | 65MW高炉煤气高效发电工程 | 15,000.00 | 15,000.00 | 15,000.00 |
80MW煤气高效发电工程 | 0 | 0 | 17,979.73 | ||
5 | 其他 | 偿还银行借款 | 90,000.00 | 90,000.00 | 90,000.00 |
6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0 | 30,000.00 | 30,000.00 | |
合计 | 300,000.00 | 295,979.73 | 295,979.73 |
二、“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泉州仓储中心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17年8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闽光(泉州)智慧物流园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出资1亿元在泉州市安溪县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资金来源为募集资金,由该子公司负责实施募投项目“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中的泉州仓储中心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闽光(泉州)智慧物流园有限公司(暂定名 )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6)。
2017年9月21日,全资子公司泉州闽光智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智能物流)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完成全资子公司工商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2)。
2018年1月,公司、泉州智能物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泉州智能物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561201040004926,该专户仅用于“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中的泉州仓储中心项目的1亿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泉州闽光智能物流有限公司开立募集专户并签署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8)。
公司原监管协议开户情况如下表所示:
协议名称
协议名称 | 募集资金项目 | 存放银行 | 账户名称 | 账号 |
三方协议 | 部分交易价款的现金支付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 183010100100117691 |
65MW高炉煤气高效发电工程的投资建设项目 | ||||
三方协议 | 补充流动资金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 35050164703600000012 |
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 | ||||
三方协议 | 偿还银行借款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 13820401040008185 |
一高线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 ||||
80MW煤气高效发电工程的投资建设项目 | ||||
四方协议 | 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泉州仓储中心项目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 | 泉州闽光智能物流有限公司 | 13561201040004926 |
三、本次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使用情况1.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原因2018年9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8年
10月29日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泉州闽光智能物流有限公司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同意以全资子公司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泉州闽光)为主体整体吸收合并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泉州闽光智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吸收合并),本次吸收合并后,泉州闽光继续存续,泉州智能物流的法人主体资格注销,泉州智能物流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和业务由泉州闽光依法承继,原来由泉州智能物流负责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三钢闽光物联云
商项目”中的泉州仓储中心项目变更为由泉州闽光继续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和2018年10月30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泉州闽光智能物流有限公司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74、2018-085)。
2.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2017年10月,泉州闽光智能物流有限公司收到募集资金为1
亿元。截至2018年11月7日,泉州智能物流累计使用募集配套资金90,876,049.26元,其中用于“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中的泉州仓储中心项目的工程建设款90,845,075元,用于注册资本审验费用、银行手续费、企业所得税等零星支出30974.26元。目前,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9,384,418.51元(含利息收入260,467.77)。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8年11月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泉州闽光、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设立了用于存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中的泉州仓储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泉州闽
光募资专户)。公司已将泉州智能物流存放用于“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中的泉州仓储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泉州智能物流募资专户)内所有剩余资金9,384,418.51元,全部转至泉州闽光募资专户,并将泉州智能物流募资专户注销。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目前,公司监管协议开户情况如下表所示:
协议名称
协议名称 | 募集资金项目 | 存放银行 | 账户名称 | 账号 |
三方协议 | 部分交易价款的现金支付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 183010100100117691 |
65MW高炉煤气高效发电工程的投资建设项目 | ||||
三方协议 | 补充流动资金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 35050164703600000012 |
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 | ||||
三方协议 | 偿还银行借款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 13820401040008185 |
一高线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 ||||
80MW煤气高效发电工程的投资建设项目 | ||||
四方协议 | 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泉州仓储中心项目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 | 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13561201040005212 |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根据四方监管协议,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为(甲方)、
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为(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丁方)。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561201040005212。该专户仅用于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中的泉州仓储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和乙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的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魏安胜、邓俊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合法的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的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甲方或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或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两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丁两方各持两份,乙、丙两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乙两方备用。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