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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7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经查,你公司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菱信)旗下的2号集合信托与68号集合信托为一致行动人;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和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基金)旗下的渤海国际信托账户组与185号资产管理计划为一致行动人。你公司在2017年9月8日、2017年9月15日先后披露《关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致行动人情况的说明》《关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致行动人情况说明的补充公告》,称申万菱信旗下2号集合信托和68号合集信托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东海基金旗下渤海国际信托账户组与185号资产

管理计划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并对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有关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内容进行更正。

你公司在上述定期报告中关于一致行动人的披露依据不足,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严格遵守《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二、公司整改计划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决定书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8年9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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