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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独立董事对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7

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泉州闽光智能物流有限公司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本次吸收合并而引起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用途,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用途、实施地点等其他投资计划不变,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不利影响。募投项目“三钢闽光物联云商项目”中的泉州仓储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并未实质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有利于公司提高管理效率,整合优势资源,优化管理架构,降低运营成本。我们对《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泉州闽光智能物流有限公司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签名:

潘 越汪建华陈建煌

2018年9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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