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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关于公司印章被伪造相关诉讼终审胜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30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印章被伪造相关诉讼终审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钢闽光)于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4 月,陆续就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
公司等 9 家企业(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彭根发)涉
嫌伪造本公司印章、骗取银行融资的事件(以下简称此事件),
以及由此引发的多起包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4 家银
行就此事件诉讼我公司的 12 起诉讼以及诉讼进展的情况进行了
多次披露。公司因印章被伪造被动卷入上述诉讼,其中多起已审
结的诉讼经过一审和二审(即终审)后均获得胜诉,公司已于 2017
年 8 月对所涉及诉讼的总体情况进行了汇总公告。同时还披露了
本公司分别发起 3 起诉讼,起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民生银行)的下属两家分行因此事件发生后擅自扣划本公
司存放在该行的存款(合计金额为 13,111,237.61 万元),以及
要求民生银行撤销由其提供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征信
系统的本公司欠息记录的诉讼事项,并披露了擅自扣款的 2 起诉
讼的一审判决胜诉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8 月 19 日披露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印章被伪造引发系列
诉讼情况汇总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
     因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泉州分
行)不 服 三 明 市 梅 列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 2017)闽 0402
民 初 575 号 】 民 事 判 决 书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福州分行(以下简称福州分行)不服三明市梅列区人民
法 院 作 出 的【( 2016)闽 0402 民 初 352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分 别 向 三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两起诉讼的一审具
体内容详见公告《关于印章被伪造引发系列诉讼情况汇总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7-053)】
     近日,公司已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
明中级法院)关于上述两起诉讼的终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三明中级法院作出的[(2017)闽 04 民终 1067 号]民事
判决书(一审判决为三 明 市 梅 列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 2017)
闽 0402 民 初 575 号 】 民 事 判 决 书 )
     三明中级法院认为: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5,765
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三明中级法院作出的[(2017)闽 04 民终 1118 号]民事
判决书(一审判决为三 明 市 梅 列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 2016)
闽 0402 民 初 3528 号 】 民 事 判 决 书 )
    三明中级法院认为: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5,574
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上述两起诉讼执行情况
    1.二审判决送达后,民生银行泉州分行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时
间内履行返还存款义务,公司遂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出执
行的申请并获受理。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民生银行泉州
分行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已按照
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先后将款项打入三 明 市 梅 列 区 人 民 法 院
账户,款项共计 3,882,213.98 元,包括:1、存款本金
3,357,080.44 元;2、截止 2016 年 10 月 9 日止的财产损失
251,759.28 元;3、2016 年 10 月 10 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财产损
失 227,721.95 元;4、迟延履行期间加付的利息 9,987.31 元;5、
诉讼费 35,665 元。
    2.二审判决送达后,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时
间内履行返还存款义务,公司遂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出执
行的申请并获受理。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民生银行福州
分行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已按照
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先后将款项打入三 明 市 梅 列 区 人 民 法 院
账户,款项共计 11,292,113.73 元,包括:1、存款本金
9,754,157.17 元;2、截止 2016 年 10 月 20 日止的财产损失
780,332.57 元;3、2016 年 10 月 21 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财产损
失 643,774.37 元;4、迟延履行期间加付的利息 29,018.62 元;
5、诉讼费 84,831 元。
    上述两项合计金额为 15,174,327.71 元,将由三 明 市 梅 列
区 人 民 法 院 账户返还至本公司账户。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于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
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以上事项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三明中级法院作出的[(2017)闽04民终1067号]民事判
决书
       2、三明中级法院作出的[(2017)闽04民终1118号]民事判
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2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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