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
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
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要求在
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
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
〔2017〕15 号)。
4、变更日期:2017 年 6 月 12 日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将与日常活动有关
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
项目列报,该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均无重大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
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
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
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 号)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合理的,能够更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
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
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的实
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