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沧州明珠股票代码:002108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13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姓名:于立辉住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通讯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
姓名:赵明住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通讯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
股份变动性质:大宗交易减持、转融通出借、一致行动人增持、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沧州明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沧州明珠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8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9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6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17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8第八节 备查文件…………………………………………………………1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20
第一节 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沧州明珠、公司、本公司 | 指 |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塑集团、控股股东 | 指 | 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一致行动人 | 指 | 于立辉先生、赵明先生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总股本比例发生变动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东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于桂亭先生。于立辉先生为东塑集团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实际控制人于桂亭先生的儿子;赵明先生为东塑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公司董事赵如奇先生的儿子,因此于立辉先生、赵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东塑集团一致行动人。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1、东塑集团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233780319
(3)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4)法定代表人:赵如奇
(5)住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 13 号
(6)注册资本:10,887万元
(7)成立日期:1998年03月06日
(8)经营期限:长期
(9)经营范围: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木材、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家具的批发、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仓储服务。(下列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烟酒(限零售);餐饮、住宿、文化娱乐、美容美发、洗浴洗衣服务;花卉、食品饮料的批发、零售;物业服务;会议服务;餐饮设备租赁;酒店管理;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东塑集团主要股东情况:于桂亭、赵如奇、丁圣沧等70名自然人,其中于桂亭持股比例为55.83%。
3、东塑集团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在东塑集团 任职情况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在沧州明珠任职情况 |
1 | 赵如奇 | 男 | 130903196********* | 董事长 | 中国 | 沧州市 | 否 | 董事 |
2 | 丁圣沧 | 男 | 130903197*********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沧州市 | 否 | 董事 |
3 | 肖燕 | 女 | 130603196********* | 董事 | 中国 | 沧州市 | 否 | 无 |
4 | 付洪艳 | 女 | 130903196********* | 董事、财务总监 | 中国 | 沧州市 | 否 | 监事 |
5 | 于韶华 | 男 | 130903197********* | 董事 | 中国 | 沧州市 | 否 |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4、于立辉基本情况
姓名 | 于立辉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130903197********* |
住所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 |
通讯地址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 |
在上市公司任职 | 在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任董事 |
是否取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5、赵明基本情况
姓名 | 赵明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130903198********* |
住所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 |
通讯地址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 |
在上市公司任职 | 无 |
是否取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二、东塑集团第一大股东情况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持股比例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地区居留权 |
于桂亭 | 男 | 中国 | 沧州 | 55.83%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结构图
100%
0.71% 23.36% 0.02%
于桂亭等70名自然人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于立辉
于立辉 | 赵明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东塑集团大宗交易减持、转融通出借、协议转让、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6.90%。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截止2022年8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434,821,367股,占公司总股本(1,672,697,766 股)的26.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将持有公司股票319,348,6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9%。累计权益变动比例达到 6.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 股份性质 | 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2022年8月10日) | 权益变动完成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当时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
东塑集团 | 持有股份 | 422,586,045 | 25.26% | 307,112,903 | 18.36%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22,586,045 | 25.26% | 307,112,903 | 18.36%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00 | 0.00% | 0.00 | 0.00% | |
于立辉 | 持有股份 | 11,847,222 | 0.71% | 11,847,622 | 0.71%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1,847,222 | 0.71% | 11,847,622 | 0.71%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00 | 0.00% | 0.00 | 0.00% | |
赵明 | 持有股份 | 388,100 | 0.02% | 388,100 | 0.02%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388,100 | 0.02% | 388,100 | 0.02%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00 | 0.00% | 0.00 | 0.00% | |
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于立辉、赵明 | 合计持有股份 | 434,821,367 | 26.00% | 319,348,625 | 19.09%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34,821,367 | 26.00% | 319,348,625 | 19.09%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00 | 0.00% | 0.00 | 0.00% |
注:表中比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东塑集团该持股数量不包含东塑集团于2022年12月1日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680万股股份,该部分出借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2022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塑集团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新增股份254,773,567 股于2022年08月10日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由1,417,924,199 股增加至1,672,697,766股。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合计持股比例由30.67%下降至
26.00%。
2、东塑集团于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1月30日以及2022年12月1日分别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109.8242万股、100万股(受让方为公司董事)及680万股,合计减持股数1,889.824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98%。本次大宗交易减持后,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03,687,8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1339%。2022年12月1日,东塑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680万股无限售条件股票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0.4065%,出借期间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上述出借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在完成大宗交易减持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后,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为396,887,803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23.7274%。
3、东塑集团于2022年12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614万股(其中30万股受让方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繁联先生),占公司总股本的0.3671%。本次大宗交易减持后,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90,747,8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603%。(东塑集团该持股数量不包含东塑集团于2022年12月1日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680万股股份,该部分出借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4、东塑集团一致行动人于立辉于2023年3月23日误操作增持公司股份400股,增持后于立辉持有公司股份11,847,622股,持股比例为0.71%。至此,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于立辉、赵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2,983,525股,持股比例为24.09%。
5、东塑集团于2023年5月1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83,63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0%。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07,112,9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3603%。至此,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于立辉、赵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9,348,625股,持股比例为19.0918%。 (东塑集团该持股数量不包含东塑集团于2022年12月1日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680万股股份,该部分出借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5月16日,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日新1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让方)与东塑集团(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双方
转让方: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君悦日新1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标的股份
转让方东塑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83,634,9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及该等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
(三)转让价款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标的股份为上市公司83,634,9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转让价格为【4.11】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343,739,439.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肆仟叁佰柒拾叁万玖仟肆佰叁拾玖元)。转让方保证标的股份在交割前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限制。
双方于此确认,股份转让价款系转让方出让标的股份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全部对价,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约定,否则股份转让价款不再因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交割前,如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四)转让价款支付
双方同意,在转让方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受让方应按照如下进度和方式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第一期转让价款【103,121,831.7】元: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103,121,831.7】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叁佰壹拾贰万壹仟捌佰叁拾壹元柒角)。
(2)第二期转让价款【240,617,607.3】元:双方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交割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转让
价款【240,617,607.3】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零陆拾壹万柒仟陆佰零柒元叁角 )。
转让方确认并同意,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4.1条的规定向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即应视为受让方已履行完毕其就本次股份转让所负有的转让价款支付义务。转让方保证,本协议项下的转让价款用于偿还债务、公司经营流动资金等。
(五)标的股份转让操作流程
1、在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转让方应自行或促使上市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双方应在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7】个工作日内,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共同向深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申请,双方应根据深交所的规定配合提供全部资料。
3、在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合规性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应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配合提供全部资料。转让方应确保在深交所出具合规性确认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交割,受让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标的股份交割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4、双方同意,转让方应当在标的股份交割后的40个工作日内协调召开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促成受让方的一名指定人员为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转让方及其推荐的董事应分别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六)双方陈述与保证
1、双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双方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已取得内部有权机构的同意和授权,符合其公司章程或其他适用文件的规定。
2、受让方保证其购买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以及其具有适用法律
法规规定的受让标的股份的资格。
3、双方保证其向对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转让方保证,转让方拟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外,转让方不得就其所持标的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署任何文件,亦不得开展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
5、转让方理解并同意,标的股份交割后,受让方作为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将根据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业务开展情况,在上市公司业务和资本运作方面提供协助,转让方将积极配合。
6、转让方保证,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在所有重要方面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允地反映了相关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义务,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并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和/或采取补救措施。
2、本协议生效后,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45】个工作日内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意见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有),要求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要求转让方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45】个工作日内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意见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有),并要求受让方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但应向受让方返还已付转让价款。
3、本协议生效后,因转让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第3.3条约定时限内完成标的股份交割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有),要求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要求转让方按照标的股
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4、本协议生效后,除第9.2条、第9.3条规定的违约情形外,转让方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如有)的约定、承诺或义务致使标的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交割至受让方名下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适用),要求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要求转让方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5、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有),并要求受让方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转让方向受让方返还已付转让价款,但因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审核不通过的原因除外。
6、除本协议第2条、第3条、第4条和第5条约定的违约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其他约定、承诺或义务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其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八)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2、在不影响一方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的情况下,本协议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
(2)受让方或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解除本协议;
(3)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在本协议签署后【45】个工作日内无法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意见的,任一方有权选择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转让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无息返还已付转让价款;
(4)受让方或转让方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四、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东塑集团持有沧州明珠股份307,112,903股(东塑集团该持股数量不包含东塑集团于2022年12月1日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680万股股份,该部分出借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其中因办理股票质押股份业务冻结股份数量为29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672,697,766 股的11.06%。除上述情况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或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塑集团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受让方具备受让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曾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除此之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沧州明珠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1、东塑集团于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1月30日以及2022年12月1日分别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109.8242万股、100万股(受让方为公司董事)及680万股,合计减持股数1,889.824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98%。本次大宗交易减持后,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03,687,8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1339%。
2、东塑集团于2022年12月1日将其持有的公司680万股无限售条件股票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0.4065%,出借期间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上述出借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在完成大宗交易减持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后,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为396,887,8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274%。
3、东塑集团于2022年12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614万股(其中30万股受让方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繁联先生),占公司总股本的0.3671%。本次大宗交易减持后,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90,747,8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603%。(东塑集团该持股数量不包含东塑集团于2022年12月1日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680万股股份,该部分出借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4、东塑集团一致行动人于立辉于2023年3月23日误操作增持公司股份400股,增持后于立辉持有公司股份11,847,622股,持股比例为0.71%。至此,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于立辉、赵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2,983,525股,持股比例为24.091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沧州明珠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附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
赵如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一: ________________
于立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二: ________________
赵明
签署日期:2023年5月16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6、一致行动人于立辉、赵明先生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河北省沧州市 |
股票简称 | 沧州明珠 | 股票代码 | 00210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立辉、赵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住址 | 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13号、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 |
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东塑集团于2022年12月1日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680万股股份,该部分出借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 ||
比例 | (1)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422,586,045 持股比例: 25.26%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于立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11,847,222;持股比例:0.71%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赵明;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388,100;持股比例:0.02%.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307,112,903;变动比例:-6.90%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于立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11,847,622;变动比例:0.00%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赵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388,100;变动比例:0.00% 综上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股份变动数量合计:115,472,742股;持股比例变动合计:减少6.90%。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权益变动期间: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5月16日 方式:大宗交易减持、转融通出借、集中竞价增持、协议转让减持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事项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均已披露。)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确定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沧州明珠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
赵如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一: ________________
于立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二: ________________
赵明
签署日期: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