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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钜鸿(香港)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6

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钜鸿(香港)有限公司,住所:Unit B, 10/F Cheung Wah IndustrialBuilding, 10-12 Shipyard Lane, Quarry Bay, Hong Kong,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钜鸿(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钜鸿公司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被动减持其持有的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明珠”)股票合计14,179,000股,占沧州明珠股本的1%。钜鸿公司未能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在上述减持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钜鸿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钜鸿(香港)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钜鸿(香港)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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