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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7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作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4,850万元,均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3、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5、公司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6、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迟国敬、李林、陆宇建

签署日期:2019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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