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4月25日,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76,150,560.6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690,761,167.91元,减去2023年度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17,615,056.07元,减去本年已分配现金股利167,269,776.60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682,026,895.91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资本公积金余额为1,040,130,849.41元。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72,697,766股剔除回购专户持有的740,500股后的1,671,957,266股为基数,向可参与分配的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67,195,726.6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及《沧州明珠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等相关规定。
自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依照未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实施(回购专户股份不参与分配),并保持上述分配比例不变对总额进行调整。
二、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方可实施。监事会意见: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证监会有关现金分红的政策。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发展要求,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说明
1、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沧州明珠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范围,并对相关内幕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的审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