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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3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日(星期四)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9:15至2021年12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五号路9号 公司光明工厂二期办公楼三楼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臧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4,935,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52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0,925,4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671%。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04,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2%。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010,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5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010,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50%。

8、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合作开展南山工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431,3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23%;反对12,504,3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410,8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639%;反对12,504,3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3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麻云燕律师、董楚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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