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21-02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深圳莱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深圳莱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莱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5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
●担保期限:两年,自2021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积极把握笔记本电脑用触控板(TouchPad)市场成长的有利时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深圳莱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光电”)正在积极开拓笔记本电脑用触控板产品的客户和市场,近期拟正式开展笔记本电脑用触控板(TouchPad)的研发和生产销售等业务。为满足莱宝光电生产经营需要,提高莱宝光电的履约能力,2021年8月12日,就公司向莱宝光电提供其履行与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联宝”)签署的《采购协议》项下约定义务的担保事项,公司与莱宝光电共同签署了担保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担保最高金额为500万美元、受益人为合肥联宝的《最高额保证函》(以下简称“担保函”)。
2021年8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深圳莱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莱宝光电提供自本次担保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5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为其履行与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采购协议》义务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
事项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1年8月13日披露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对莱宝光电提供上述担保额度的范围,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莱宝光电的担保余额为0、可用担保额度为500万美元,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莱宝光电的担保余额为500万美元、可用担保额度为0。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深圳莱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2年3月13日
3、注册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五号路9号
4、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5、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6、主营业务:电容式触摸屏模组的生产与销售;触摸屏、平板显示器及相关电子产品的技术研发与技术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
7、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系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8、财务状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3月31日,莱宝光电的财务状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指标名称 | 财务数据 | |
2021年3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
总资产 | 401.52 | 408.54 |
总负债 | 152.92 | 145.89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0.00 | 0.00 |
流动负债总额 | 152.92 | 145.89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 0.00 | 0.00 |
净资产 | 248.60 | 262.65 |
指标名称 | 财务数据 | |
2021年1-3月 | 2020年度 | |
营业收入 | 0.00 | 0.00 |
利润总额 | -14.05 | -10.70 |
净利润 | -14.05 | -10.70 |
备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莱宝光电最新的信用等级:无(莱宝光电自2016年至今未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因此,未开展授信相关业务,无相应信用评级)截至2020年12月31日,莱宝光电的资产负债率为:35.71%。截至本公告日,莱宝光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1、担保的方式:在担保期限内,公司为莱宝光电履行其与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采购协议》约定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不涉及通过资产等标的提供担保的情形。
2、担保期限: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
3、担保金额:担保总额不超过500万美元
4、反担保条款:无
5、担保函中的其他重要条款:
(1)本保证函项下保证范围为莱宝光电在《采购协议》项下应向合肥联宝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货款、退款、滞期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合同履行过程中给合肥联宝人员和财产造成的损害赔偿费用、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而使合肥联宝增加的支出、合肥联宝行使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以下统称“保证债务”)。
(2)若莱宝光电未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向合肥联宝支付上述约定之保证债务,合肥联宝无须先行向莱宝光电追偿,即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指:公司,以下均同此说明)向合肥联宝支付莱宝光电应付合肥联宝的全部款项。
(3)在收到合肥联宝发出的说明莱宝光电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函中保证责任之索付通知三日内,本保证人无条件支付莱宝光电应付合肥联宝的一切债务。合肥联宝出具的索付通知应为决定性的,且对本保证人有约束力。
(4)本保证函是无条件之连带责任保证,其效力不受下述事件或其他不应归责于合肥联宝的任何事件之影响:本保证函所涉当事人各自名称、地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等的变更;莱宝光电及本保证人所涉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莱宝光电或本保证人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指令和规定,莱宝光
电或本保证人与任何其它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和其他文件。
(5)即使合肥联宝就保证债务享有本保证函之外的任何物的担保或其他任何担保,合肥联宝仍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行主张或实现该等其他担保。本保证人不得因合肥联宝变更或解除其他任何担保人的责任而主张免责。
(6)本保证人不能以任何对合肥联宝的债权来抵消本保证人应承担的连带保证义务。
(7)本保证人的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或其他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均受本保证函约束,承担本保证项下全部保证责任,除非经合肥联宝书面同意,本保证人转让本保证项下任何义务的行为均无效。
(8)本保证人进一步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保证在合肥联宝要求时,立即就非因合肥联宝原因(无论合肥联宝是否知晓该原因)造成合同和/或客户在合同项下债务无效、非法、作废、可撤销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使合肥联宝遭受的任何成本、损失或责任向合肥联宝进行补偿。
(9)如合肥联宝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将合同项下债权或本保证函项下保证债权转让给他人,在通知本保证人后,本保证人仍然按照本保证函的约定条款对受让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莱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光电”)提供担保是在其偿债能力、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有利于增加莱宝光电的履约能力,保障其生产经营需要。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的最高金额为500万美元(按担保协议签署日2021年8月12日美元兑人民币基准汇率1:6.4754折算为人民币3,237.7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441,717.15万元)的0.73%。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7,000万美元(按担保协议签署日2020年11月20日美元兑人民币基准汇率1:6.5786折算为人民币46,050.2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3%。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63,237.7万元(其中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为500万美元,按会议召开日2021年8月12日美元兑人民币基准汇率1:6.4754折算为人民币3,237.7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49,287.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16%,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情形。
鉴于被担保方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被担保方未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莱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函》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