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预留授权日为2021年12月24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12月24日为预留授权日,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43元/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蔡正华 | 陈雪娇 | 丁虹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