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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6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首次授权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且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两个层面,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利润总额增长率,利润总额指标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蔡正华陈雪娇丁虹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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