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2月4日下午13时在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别墅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蒋小平先生主持,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为保证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股东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制定的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权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权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中参与激励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经核查,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方式,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