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法》、《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 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胡兆凤女士为公司总裁,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审阅胡兆凤女士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现象,胡兆凤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丁虹 陈雪娇 蔡正华 2020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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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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