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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冠福:关于核销应收款项坏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在经营过程中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清理,予以核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金额及原因

本次对符合公司坏账核销条件的应收账款的账面原值合计66,233,071.01元,截至核销之日,上述应收款项累计已计提坏账准备66,233,071.01元,剩余账面价值为0元。

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主要是根据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8破21号)的裁定,法院已受理债权人对上海傲福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风弘保理有限公司对上海傲福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的账面原值合计66,233,071.01元,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基于应收款项的债务人已破产,公司虽已全力追讨,但确认无法收回,公司对该应收账款进行核销。核销后公司对已核销应收款项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均已全额计提坏帐准备,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坏账事项,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核销不涉及公司

关联方。

三、会计处理的过程及依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应收款项坏账采用备抵法核算,上述拟核销的应收款项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坏账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核销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应收账款坏账核销。

五、公司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董事会就本次核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应收账款坏账核销。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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