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大股东反担保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陈烈权先生持有公司307,163,822股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
11.66%,是本公司的大股东之一,且其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陈烈权先生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次变更反担保措施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变更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融资需要,并未增加担保金额及改变反担保的实质性和保障性,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变更反担保措施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大股东反担保措施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 | 洪连鸿 | 陈国伟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