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昌、林文智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70 号
林文昌、林文智:
2020年4月8日,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你们被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于当日签收《取保候审决定书》。你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冠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将上述事项通知ST冠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28日才披露该事项。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5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