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冠福: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林文昌、林文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林文昌、林文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林文昌、林文智于2020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林文昌、林文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林文昌、林文智:

经查,你二人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冠福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于2020年4月8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于当日签收了《取保候审决定书》。你二人未及时将该事项通知上市公司,也未及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ST冠福迟至2020年4月28日才披露该事项。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你们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严格按照规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于相关责任人员,公司及相关人员已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后续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林文昌、林文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5号)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