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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冠福:关于收到华夏富通(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7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2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华夏富通(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8月26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区法院”)签发的华夏富通(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富通保理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11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在无真实交易背景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向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开具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均为2018年11月23日。2017年11月28日,林文昌、陈忠娇、林文智、宋秀榕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承诺对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11月24日,弈辛实业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案外人臻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17年12月4日,案外人臻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案外人亚厦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3日,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依次背书转让给了臻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杭州挚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挚信商贸”)、 华夏富通保理公司。该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华夏富通保理公司向承兑人冠福股份提示付款遭拒,林文昌、陈忠娇、林文智、宋秀榕亦未履行保兑义务,遂向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上城区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9年8月2日,上城区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华夏富通(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34)。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详见附表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详见附表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上城区法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2民初6951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2民初695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表:

序号案号被告开庭 时间开庭地点诉讼请求判决结果
1(2018)浙0102民初6951号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挚信商贸、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2019年01月23日上午9:30上城区法院第十二法庭1、判令冠福股份立即支付票据号码为23082900038612017112413098736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0,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弈辛实业、挚信商贸、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对冠福股份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1、被告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富通保理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000,000.00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被告弈辛实业、挚信商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林文昌、陈忠娇、林文智、宋秀榕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文昌、陈忠娇、林文智、宋秀榕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后,有权向冠福股份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由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挚信商贸、林文昌、陈忠娇、林文智、宋秀榕共同承担。 原告华夏富通保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挚信商贸、林文昌、陈忠娇、林文智、宋秀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2018)浙0102民初6953号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挚信商贸、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2019年01月23日上午9:30上城区法院第十二法庭1、判令冠福股份立即支付票据号码为23082900038612017112413098740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0,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弈辛实业、挚信商贸、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对冠福股份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1、被告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富通保理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000,000.00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被告弈辛实业、挚信商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林文昌、陈忠娇、林文智、宋秀榕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文昌、陈忠娇、林文智、宋秀榕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后,有权向冠福股份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由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挚信商贸、林文昌、陈忠娇、林文智、宋秀榕共同承担。 原告华夏富通保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挚信商贸、林文昌、陈忠娇、林文智、宋秀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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