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确保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孔小文、熊守美、朱义坤、梁国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