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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图: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7

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 公告编号:2019-46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8月16日(星期五)上午9: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8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下午15:00至2019年8月1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222号天盈广场东塔3001广东鸿图广州运营中心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黎柏其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5,479,82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9.260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6,323,79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7.54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156,03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7199%。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表决结果:

同意155,310,3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75%;反对9,148,0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股东高要鸿图工业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四维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汇鑫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4%;反对9,148,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306,331,7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03%;

反对6,868,0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70%;

弃权2,2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4%;反对6,868,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0110%;弃权2,2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901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表决结果:

同意307,178,2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86%;反对6,008,4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5%;弃权2,2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6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7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同意312,994,4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2%;反对205,3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弃权2,2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558%;反对205,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26%;弃权2,2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901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的戴毅律师、何灿舒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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