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法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审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董事会聘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无异议。
独立董事签字:
杨立芳
剡根强
边新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