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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普力: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3

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在重大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接收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法人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上述部门或单位指定的日常联系人。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单位或部门应指定日常联系人并将名单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如日常联系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日常联系人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当报告的重大、日常和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要会议事项和其他事项等。

第九条 应当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上述交易事项的“重大”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应当予以披露的其他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应当报告的日常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及前述第(一)-(二)款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第(三)-(五)款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一条 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第十二条 应当报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未达到以上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款标准的,适用本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应当报告的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本条提到的“重大”的标准,指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影响金额占公司资产总额的5%以上,或者占公司净资产的10%以上,或者占公司年度计划税前利润的8%以上,或者对公司实现年度营业收入影响超过

5%,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第十四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第十五条 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股票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公司所属单位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经履行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送公司,并由公司根据事项类别和部门职责划分签批至相关部门办理;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分别收集和汇总本部门、本职能系统的重大事项,在完成对报告事项的确认和判断后,涉及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提交证券事务部门;

(三)证券事务部门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证券事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时与有关监管部门、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澄清。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应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

(四)公司法律事务分管领导、法律事务部门、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七)湖南证监局、深交所或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门需要进一步了解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报告义务人应积极配合,及时、如实地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报告义务人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本部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重大事项的管理台账。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重大事项报告过程中,应合理界定需要知悉该重大事项人员的范围。任何接触或知悉重大事项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按照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在重大事项披露前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意见。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提前向特定对象透露尚未发布的法定披露信息和其他股价敏感信息的,则必须设定尽可能少的透露内容和最小范围的透露对象,有必要时,需与透露对象签订保密协议条款约定其在该保密内容未发布前负有的保密义务和泄密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由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失职,对应报告重大事项瞒报、少报、漏报或导致重大事项泄露的,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由此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遭受损失的程度向其提出赔偿要求:情节严重触犯有关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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