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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普力: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3

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披露”是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渠道,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深交所登记备案或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的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法人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有关人员及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披露信息的编制、报送及披露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监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信息披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贯彻落实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定;

(二)负责收集和审核应予披露的信息;

(三)负责组织编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四)负责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披露信息;

(五)负责指导、监督本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提供及审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信息;

(二)指导和监督本职能系统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三)财务与产权部门应保证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及格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深交所规定应对外披露的各类文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

(三)其他重要事项;

(四)季度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第(一)至(三)款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六)款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业绩预告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5.1.4的情形,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第(三)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二)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四)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五)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其他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应当披露的日常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及本款第1-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本款第3-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七)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八)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九)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四)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六)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股票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十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九)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以上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十一)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二)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四)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公司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三十一)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在本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法人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法人企业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以上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结合实际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与依法披露的信息不能相冲突,不可误导投资者。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格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公告格式》《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履行以下程序: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组织本部各部门编写定期报告相关材料,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统筹汇编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将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长专题会审议、董事会审定;

(三)在审议过程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三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编写履行以下程序:

发生第三章第二节所列重大事项及其他应披露的事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知悉时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应按照《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本部门、

本职能系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证券事务部门,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起草披露文件。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在办公系统中填写《信息披露事项审批单》(附件),附上披露文件及有关佐证材料,提交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证券事务部门将披露文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按注册地证监局要求进行报备。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或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原则上应以公司已正式对外披露的内容范围为限,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交易价格。

当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和档案管理归口部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收集、移交、归档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违反监管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对相关信息披露人的负责人或者信息披露联络人追究责任。

本款规定的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报告信息或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信息或未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门对相关问题的问

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重大事项不及时报送、隐瞒不报,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以及未经董事会授权擅自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导致公司重大事项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时间先于指定媒体、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公司股票被深交所临时停牌、公司被深交所质询等情形的:

(二)因前款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导致公司被深交所出具《警示函》或被深交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三)因前款及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被处罚的。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在合理时间内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节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本节的规定予以追究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节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本节所指相关人员为第四条中明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四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根据其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义务,及时提供相应信息,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核准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定。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则,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执行且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错误的;

(六)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确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的绩效考核。

第五十八条 发生重大差错后,公司应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同时还需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半年报、季度报告信息等相关公告披露重

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节执行。

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信息披露事项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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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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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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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分管领导审核
董事会秘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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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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