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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普力:投资管理规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3

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法人企业以货币资金以及经评估后的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等投资方式,取得经济回报的商业行为。

第三条 投资活动应遵循“贯彻战略、聚焦主业、效益优先、能力匹配、风险可控、管控全面”原则。

第四条 投资活动应当符合公司战略及投资业务发展规划,聚焦民爆主业,兼顾相关新业务,通过投资并购提升公司规模,带动市场开发,促进业务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法人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办公会是投资项目审批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治理体系及有关规定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公司投资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研究和审议,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为投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投资业务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 投资项目审批

第九条 投资项目应当履行立项、评审、决策程序,提请相应决策机构审定。

第十条 严禁以应报不报等形式违反投资审批程序,或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投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审批材料一般包括项目背景情况、项目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项目风险分析、项目决策情况以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支撑性文件。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审批时应重点关注项目投资方向、必要性及投资能力、论证科学性及风险防控、申报材料及决策程序合规性等。必要时,公司可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第四章 投资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决策意见和要求进行实施,控制投资成本,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收益。

第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法人企业应严格履行投资调整的审批或决策程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条件重大变动、投资方案重大变化、投资金额重大调整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原决策程序重新论证、决策,以实现投资控制目标。

第五章 投资项目处置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企业)出现经营期满且不同意延长经营期的、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无法经营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回收投资。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出现明显有悖于业务经营方向的、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的、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大量补充资金的、考虑经营需要或战略安排的以及有必要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对外转让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的转让和回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做好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履行公司相应决策程序,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重大投资事项实施监管。公司监事会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

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决策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其他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监督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机制,总结项目投资经验,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本规定和投资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投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投资项目风险防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关注并落实战略、法律、财务、市场、运营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参股的投资项目,公司及所属法人企业应落实分红权、管理权和投资退出权,及时、准确、完整掌握参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保障投资收益,防控投资风险。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以投资项目名义开展股权代持、虚假合资、挂靠经营、假冒国企等违规经营活动。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投资〔202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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