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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普力: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3

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关于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4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方,用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产权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三)量力而行。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

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资不抵债、预计不能完成年度经营计划,已经发生亏损、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门是对外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年度对外捐赠预算,落实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捐赠审批、报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将公司对外捐赠纳入预算体系,负责监督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捐赠事项的账务处理。

第七条 公司生产、财务、法务等管理部门参与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捐赠事项审核。

第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是本单位对外捐赠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对外捐赠专项预算;详细论证对外捐赠必要性,按公司要求开展对外捐赠活动、跟踪实施效果。

第三章 范围和对象

第九条 对外捐赠范围包括救济性捐赠、公益性捐赠和其他捐赠。

(一)救济性捐赠是指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众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是指向科教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以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是指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严格遵守对外捐赠原则、范围、对象等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对外捐赠事项:

(一)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要求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向依法成立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开展的对外捐赠事项。

(三)向学校、敬老院、孤儿院等社会公益事业或困难弱势群众开展的对外捐赠事项。

(四)有助于推动公司定点扶贫工作的对外捐赠事项。

(五)位于公司及所属单位重要市场所在地,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企地关系的对外捐赠事项。

(六)其他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严格实行预算、审批、报告、监督管理,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严格对外捐赠预算管理。党群工作部门根据公司年度预算编制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对外捐赠专项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一并履行决策程序。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规定范围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

程序。

第十三条 严格对外捐赠审批管理。

(一)当年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价值不超过2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若单项单笔不超过10万元,属于第十条第一至五款的,经公司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核、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二)当年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价值不超过200万元对外捐赠事项,若单项单笔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属于第十条第一至五款的,或超过年度预算的对外捐赠,经公司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核、公司董事长专题会审批后实施。

(三)当年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价值不超过2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单项单笔超过30万元,或单项单笔不超过30万元但属于第十条第六款的,或当年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价值超过200万元,经公司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党委常委会前置审议、公司董事长专题会和董事会会议审议后实施。

第十四条 严格对外捐赠请示报告管理。

(一)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对外捐赠预算要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处理说明,对上年捐赠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公司所属单位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公司。

(二)公司所属单位在开展对外捐赠项目、实施审批报送程序时,要正式行文请示。请示应对本单位财务及资金状况、项目

背景、实施计划、资金安排和预算效果等作详细说明,并附本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文件。

(三)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要按照公司财务管理要求,定期在财务统计报送系统内填报对外捐赠数据。

第十五条 严格对外捐赠监督管理。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加强对外捐赠事项财务监督,规范财务处理。具体实施捐赠的单位应将有关支出情况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年报或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公司所属单位应按规定加强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使捐赠发挥最大效益。

(三)公司党群工作部门将不定期对所属单位对外捐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执行规定程序擅自进行捐赠的单位,将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事项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提金额均为人民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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