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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普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委员内选举,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承担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包括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要求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工作机构应于会议召开3天前向全体委员发出通知,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部门保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

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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