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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9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七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21年11月8召开了七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此次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吴杰江、贾亿民、韩复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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