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认真的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其获得发展所需资金,风险可控,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剑萍 吴传铨 康晓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