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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0

关于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孚日街1号;

孙日贵,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吴明凤,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萌,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收到政府补助事项

2020年4月24日,孚日股份收到《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孚

日集团税收返还扶持企业发展的批复》。根据相关批复,孚日股份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政府补助2.5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68.56%,孚日股份直至2020年7月16日才将前述政府补助事项予以公告。

二、未及时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亏损事项

2020年1月至6月末,孚日股份在开展棉花期货合约套期保值过程中,累计产生亏损为2.7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74.25%,其中,2020年1月至3月末套期保值损失为

2.9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79.67%。孚日股份直至2020年7月16日才将套期保值亏损事项予以公告。

孚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5条,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1.13条的规定。

孚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孙日贵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孚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孚日股份总经理吴明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孚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孚日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萌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孚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日贵、总经理吴明凤、时任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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