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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螳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3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其他会议表决方式为签署表决。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相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意见的,应将相关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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