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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螳螂: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1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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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是指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五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会议主持人或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投票前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等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投票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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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票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其所拥有的累积投票权数全部集中或分别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当选董事或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四)如果获得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以应选人数为限,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获得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如果出现获得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的董事或监事有多人出现相同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或监事应选人数,需对得票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选举。

(五)若一次累积投票当选董事或监事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需对不够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补选,但当选董事或监事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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