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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螳螂: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6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一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 8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8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 8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2

六、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 15

七、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 16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17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20一、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 20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20三、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 ...... 21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22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接受委托,担任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螳螂”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金螳螂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金螳螂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金螳螂提供,金螳螂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金螳螂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金螳螂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金螳螂、上市公司、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金螳螂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金螳螂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1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64,330.8689万股的1.5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31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25%;预留 8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0%,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9.46%。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99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

3.90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3.99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19-2021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SABCD
解除限售系数100%50%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为S/A/B,则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为 C/D,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六、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一家以室内装饰为主体,融幕墙、景观、软装、家具、机电设备安装等为一体的综合性专业化装饰集团。近年来,住宅装饰市场,得益于持续的城镇化、居民消费实力的增强、房地产市场的刚性需求等市场需求规模的扩大和需求内容的提质,总体延续之前稳定增长的态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中长期看,建筑装饰行业面临集中化度提高与产业升级两大趋势。根据行业发展规律,要素将逐步向行业龙头集中,大公司不断扩张,小公司逐渐退出,从而伴

随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建筑装饰行业在经历过较为充分的市场竞争后,已进入加速优胜劣汰、行业集中度提高的阶段,未来龙头公司市场占有率将明显提升。为实现公司战略及加强公司的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以公司 2018 年度业绩为基数,2019 年、2020年、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40%、60%或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30%、45%。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研发投入及市场推广费用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8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于2018年10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询。

2、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1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巨潮资讯网和公司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于2018年11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8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内容于2018年11月2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询。

4、2018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18年12月1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3,31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9年1月11日,公司完成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工作,向32名激励对象授予3,31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月15日。

6、2019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9年11月15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0年1月22日,公司完成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0年1月23日。

8、2020年4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在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之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杨鹏、谢进军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合计持有的105.00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99元/股。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2020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于2020年5月1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询。

10、2020年6月4日,公司完成了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工作,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0-032),此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0年6月9日。

11、2020年7月13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683,358,689股,并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2020-033)。

12、2021年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在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15日,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1月23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1月22日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为30,834,654,530.30元,相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比2018年营业收入25,088,596,105.75元增长率为22.90%,公司业绩满足考核要求。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14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标,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在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40.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9%,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共计14人)800.00240.00560.00
合计800.00240.00560.00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金螳螂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金螳螂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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