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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7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时间:2019年9月6日下午14:00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商务中心写字楼12Fa公司会议室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唐志尧先生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1,047,077,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95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043,338,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729%。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3,738,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7%。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202,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573%。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所有

议案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调整中材叶片为下属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所涉及子公司范围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47,077,054股。同意1,046,935,3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14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弃权0股,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6,060,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6%;反对14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4%;弃权0股。

2、审议《关于为湖南中锂提供不超过50,000万元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47,077,054股。同意1,045,063,4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7%;反对2,013,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3%;弃权0股,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79%;反对2,013,6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21%;弃权0股。

3、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47,077,054股。同意1,046,935,3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14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弃权0股,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6,060,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6%;反对14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4%;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魏小江律师、徐跃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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