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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4

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2019-031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年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 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及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5、变更审批程序

2019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7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对公司的影响

1、2019年1月1日起公司将会实行新金融准则,根据财政部财会[2018]15号通知的要求,财务报表格式将做以下调整:

(1)新增“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项目。 同时删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项目。

(2)新增“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以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项目。同时删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以及“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3)新增“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4)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5)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等。

(6)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根据新金融准则的衔接规定,新金融准则的实施对公司2018年度金融工具的列报不会产生影响,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据。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将调整计入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执行,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

四、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

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调整内容和执行时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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