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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4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调整内容和执行时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邹雪城 芈永梅 岳修峰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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