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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雪莱: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2

证券代码:002076 证券简称:*ST雪莱 公告编号:2021-003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件,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粤0604民初14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收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件应诉通知书》(2021)粤0604民初141号及《民事起诉状》。根据公司目前收到的文件,案件将于2021年3月11日开庭。具体诉讼事项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南粤银行”)于2019年两次向公司发放了贷款,因公司未能依约清偿借款本息,南粤银行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为:(暂计2020年10月13日本息合计37,074,414.84元)

(1)判令公司向南粤银行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9,627,483.36元及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0月13日利息为1,709,084.07元,罚息2,453,525.97元,复利185,346.25元,此后以本金29,627,483.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的罚息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贷款期内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公司向南粤银行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698,930.81元及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0月13日利息为216,514.23

元,罚息162,835.49元,复利20,694.67元,此后以本金2,698,930.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罚息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贷款期内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南粤银行对公司提供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工业园A区科技大道的办公楼、宿舍、食堂、宿舍楼、四号车间、车间5及灯管生产车间等7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南粤银行对公司提供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斜地岗”的3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二、(2021)粤0604民初112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收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件应诉通知书》(2021)粤0604民初1125号及《民事起诉状》。根据公司目前收到的文件,案件将于2021年3月11日开庭。具体诉讼事项如下:

1、诉讼主要当事人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一: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佛山小雪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于2018年、2019年两次向公司发放了贷款,并由控股子公司佛山小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公司未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华夏银行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为:

(1)判令公司向华夏银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至贷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编号为FS111012019000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000万部分,暂计至2020年12月8日利息为1,069,241.06元,罚息0元,复利0元;其中编号为FS111012018002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3000万部分,暂计至2020年12月8日,利息为44,951.49元、罚息为4,029,736.50元、复利为265,494.15元,以上贷款本息暂合计为人民币

55,409,423.20元)。

(2)判令佛山小雪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华夏银行对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街道塘头“斜地岗”的1处土地使用权和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科技工业园A区科技大道的车间5、灯管生产车间等3处房产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华夏银行对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街道塘头“斜地岗”的1处土地使用权和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科技工业园A区科技大道的办公楼、宿舍、食堂、宿舍楼等4处房产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华夏银行对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街道塘头“斜地岗”的1处土地使用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公司与佛山小雪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三、(2021)粤0604民初67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收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件应诉通知书》(2021)粤0604民初675号及《民事起诉状》。根据公司目前收到的文件,案件将于2021年3月3日开庭。具体诉讼事项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于2018年、2019年两次向公司发放了贷款,因公司未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兴业银行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为:(合计:22,974,568.65元人民币)

(1)判令公司向兴业银行偿还【兴银粤借字(分营)第20180716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10,250.00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贷款利息利率按固定利率执行,以年利率6.3075%计息,

罚息、复利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收;暂计至2020年12月7日,拖欠罚息1,332,459.38元、复利30,500.11元,合计11,573,209.49元)。

(2)判令公司向兴业银行偿还【兴银粤借字(分营)第20190305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590,391.67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贷款利息利率按固定利率执行,以年利率6.09%计息,罚息、复利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收;暂计至2020年12月7日,拖欠罚息705,425.00元、复利65,542.49元,合计11,361,359.16元)。

(3)判令兴业银行对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斜地岗”的1处土地使用权和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工业园A区科技路4号的灯管生产车间、车间5、办公楼、宿舍楼、宿舍、食堂等7处房产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公司向兴业银行支付律师费4万元。

(5)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南粤银行、华夏银行与兴业银行诉讼请求中主张对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公司部分债务逾期、债权人起诉及申请财产保全,该部分土地、房产目前处于查封状态,其中灯管生产车间、车间4、车间5、南府国用(2005)第特180018号土地、南府国用(2011)第0603820号土地已用于出租。查封资产存在着后续被司法拍卖偿还债务的可能,公司将积极协调各方,妥善处理债务问题及资产查封事项。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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