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施新华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69 号
施新华:
2020年6月6日,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你作为时任董事长于前述公告中作出股份增持承诺,承诺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2000万股,不超过3500万股,实施期限为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2020年12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原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称,截至2020年12月6日,你实际增持公司股份30万股。你作为公司股东、时任董事长,未能在增持期限内完成股份增持承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