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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5

关于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A区;

柴国生,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柴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

张桃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

根据本所查明的事实及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2号、93号),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ST雪莱”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股权受让方信息披露不及时2018年8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柴国生分别与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富”)、深圳市盛世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方某玲、王某莉(以下统称“股权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远期交割协议》等文件,约定柴国生以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分别向上述股权受让方转让*ST雪莱13.62%、4.44%、2.74%和4%的股份。为保证股权受让方在过渡期内行使表决权,柴国生与股权受让方分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自2018年8月起将拟转让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股份受让方行使,相关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委托期间截至《股份转让协议》或《远期交割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柴国生在签署上述协议后,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联合创富在权益变动达到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时未能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ST雪莱在知悉柴国生与相关股份受让方签署上述协议事项后未披露协议签署和实际履行等情况。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

2018年5月,*ST雪莱发行股票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卓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柴国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该次资产重组中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不会主动放弃*ST雪莱控制权及与之相关的

董事会人选提名权和股东大会表决权,也不会主动协助任何其他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2018年8月,柴国生与联合创富等股权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上述公开承诺。

三、公司时任董事长违规减持

2019年3月26日至4月16日,柴国生因质押平仓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69.92万股,合计卖出金额1588.23万元。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首次预约披露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实际披露日期为4月27日,柴国生作为时任董事长,减持股份时间为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构成敏感期买卖股票。

2019年8月5日至8月23日,柴国生因质押平仓累计卖出公司股票407.19万股,合计卖出金额1053.29万元。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为2019年8月24日,柴国生作为时任董事长,减持股份时间为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构成敏感期买卖股票。

2019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柴国生因质押平仓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69.7万股,合计卖出金额969.75万元。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首次预约披露日期为2019年10月23日,实际披露日期为10月30日,柴国生作为时任董事长,减持股份时间为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构成敏感期买卖股票。

2020年2月24日至4月24日,柴国生因质押平仓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363.62万股,合计卖出金额3484.4万元。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首次预约披露日期为2020年2月29日,实际披露日

期为4月29日,柴国生作为时任董事长,减持股份时间为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构成敏感期买卖股票。

*ST雪莱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第11.1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第11.11.5条的规定。

*ST雪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柴国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第11.8.1条、第11.1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1.8条、第11.8.1条、第11.11.1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8.17条、第4.1.1条、第4.1.2条、第4.1.4条、第

4.1.6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3.8.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雪莱董事兼总裁柴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雪莱董事会秘书张桃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雪莱股权受让方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1.2条、第4.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柴国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柴华、董事会秘书张桃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对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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