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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拟进行债转股项目涉及的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6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册 第一册)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8610)52596085传真:(8610)88019300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外文文化创意园8号楼3层(100044) 1

目 录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 2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4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6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 6二、 评估目的 ...... 9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0

四、 价值类型 ...... 15

五、 评估基准日 ...... 15

六、 评估依据 ...... 15

七、 评估方法 ...... 18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25

九、 评估假设 ...... 27

十、 评估结论 ...... 30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32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35

十三、 评估报告日 ...... 35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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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一、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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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 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九、 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 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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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拟进行债转股项目涉及的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沃克森评报字(2020)第2013号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拟对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债转股经济行为涉及的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0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摘要报告如下:

一、 评估目的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拟对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债转股,本经济行为已经北京恒天鑫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纪要通过。

二、 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拟对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债转股涉及的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经济行为之目的所涉及的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申报的所有资产和相关负债。

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经过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大信审字【2020】第1-04304号标准无保留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 价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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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值。

四、 评估基准日

2020年9月30日。

五、 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六、 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9月30日,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6,789.23万元,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2,283.35万元,增值额为5,494.12万元,增值率为80.92 %。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除本报告已披露的特别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使用有效期以内,当经济行为发生时,如企业发展环境未发生影响其经营状况较大变化的情形,评估结论在使用有效期内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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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拟进行债转股项目涉及的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沃克森评报字(2020)第2013号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拟对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债转股经济行为涉及的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0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

估报告使用人

(一) 委托人

公司名称: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20221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及材料、太阳能与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设备与系统、节能型光电与电子产品、设备和系统、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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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储能产品、储能装置材料及器件研发、生产及销售;股权投资;梯次动力蓄电池回收技术及设备的开发与转让;梯次动力蓄电池及电池厂废料无害化回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与综合利用;电池、镍、钴、铜及相关制品、配件、五金销售(不含危化品及易燃易爆品);梯次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租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委托方即被评估单位概况

1、 公司登记事项

名 称: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 址: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神舟大道428号法定代表人:梁晓华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3000万人民币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国内贸易代理;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汽车租赁;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土地使用权租赁;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蓄电池租赁;集装箱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历史沿革

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4日,由北京恒天鑫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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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持股比例为100%。截止评估基准日2020年9月30日,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投资单位名称投资比例额实收资本
1北京恒天鑫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100%3000万
合计100%3000万

3、 财务状况

企业前三年及评估基准日的资产状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0年9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34078.9350439.6745,297.9837,651.99
非流动资产33060.8425270.34170,851.747,318.53
固定资产3305.26526.68378.603.73
在建工程18241.6313902.2511,531.132,738.29
无形资产8437.118580.104,176.644,112.10
开发支出2880.102046.76728.57164.41
资产总计67139.7775710.02623,831.5844,970.52
流动负债43810.1142840.4526,522.7030502.96
非流动负债16540.4317928.0320,928.03-
负债合计60350.5460768.4847,450.7330502.96
所有者权益6789.2314941.5414,932.4314467.56

损益状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2020年9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一、营业收入491.2810155.3129,492.048,847.35
减:营业成本429.728638.9628,498.446,307.86
税金及附加9.1747.6322.6825.26
销售费用145.09124.0134.980.00
管理费用782.591019.75811.30493.62
财务费用642.53-7.65-3.310.02
资产减值损失-73.69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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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2020年9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其他收益65.50422.791,603.542,000.00
三、营业利润-2216.09-5.831,368.114,020.59
加:营业外收入8.5216.00-
减:营业外支出318.075.022.380.02
四、利润总额-2525.645.151,365.734020.56
减:所得税费用2.76-3.95204.86610.59
五、净利润-2528.399.111,160.873409.97

注:以上2017年财务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18]第1-02024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以上2018年财务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19】第1-02421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以上2019年、2020年9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0】第1-04304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

(三) 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为被评估单位债权人,被评估单位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即委托方之一。

(四)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国有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相关监管部门或机构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合法使用者。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资产评估报告而成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 评估目的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拟对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债转股,特委托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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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为本次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该经济行为已经北京恒天鑫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纪要通过。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本次经济行为涉及的财务数据业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一) 评估对象

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对象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拟对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债转股涉及的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二)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经济行为之目的所涉及的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申报的所有资产和相关负债。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经过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大信审字【2020】第1-04304号专项审计报告。

截止评估基准日2020年9月30日,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的净资产账面价值6,789.23万元,评估范围内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34,078.93
非流动资产33,060.84
固定资产净额3,305.26
在建工程18,241.63
无形资产8,437.11
其中:土地使用权8,314.35
资产总计67,139.77
流动负债43,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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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账面价值
非流动负债16,540.43
负债合计60,350.54
所有者权益6,789.23

(三) 企业申报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申报表外资产为47项发明专利、20项软件著作权、92项实用新型专利、7项外观设计专利,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无形资产名称和内容专利号/申请号申请日期备注
1一种纯电动汽车整车控制系统20171037872582017/5/25发明专利
2一种抑制电动汽车同步电机控制器过热的方法20171043536502017/6/11发明专利
3一种双基板式新能源汽车PDU散热器20172057973872017/5/23实用新型
4一种汽车后备箱内物品固定装置20172057973912017/5/23实用新型
5一种汽车管梁的连接结构20172057974042017/5/23实用新型
6一种基于双模定位的电动汽车车载远程监控终端20172058295322017/5/24实用新型
7一种集成动力充电系统的新能源厢式货车20172058301542017/5/24实用新型
8一种新能源厢式货车动力电池包结构20172058305252017/5/24实用新型
9一种集成式汽车驾驶员肘靠装置20172058652382017/5/24实用新型
10一种隐藏式汽车驾驶员肘靠装置201720586992X2017/5/24实用新型
11一种汽车侧门20172059166722017/5/25实用新型
12一种桁架式结构过渡梁20172059212802017/5/25实用新型
13一种用于电动汽车的惯性测量单元20172059218592017/5/25实用新型
14一种基于影音娱乐平台的电动汽车诊断系统201720592433X2017/5/25实用新型
15一种新能源汽车电控元件模块化支架20172060905132017/5/27实用新型
16一种货厢货物自动分类系统20172060985492017/5/27实用新型
17一种柔性可变矩形管梁车架201720609965X2017/5/27实用新型
18一种电动汽车充电与行车互锁电路20172069826902017/6/15实用新型
19一种电动物流车的电压分配结构20172069827032017/6/15实用新型
20一种汽车杯托置物板20172078463692017/7/1实用新型
21车架(柔性可变矩形管梁车架)20173020982592017/5/27外观设计
22新驱动方式的纯电动清障车举升机构及纯电动清障车201821650109X2018/10/11实用新型
23一种用于纯电动专用汽车的双层动力电池安装支架20182165013332018/10/11实用新型
24用于纯电动专用车的复合结构安装支架20182165013672018/10/11实用新型
25整体式电池包箱体及汽车20182165013712018/10/11实用新型
26新能源汽车多合一设备可伸缩集成支架及汽车20182165016152018/10/11实用新型
27桁架式电池包托架及汽车20182165016342018/10/11实用新型
28简易的线束导向支架20182165073782018/10/11实用新型
29桁架式模块化安装支架及汽车20182165074672018/10/11实用新型
30新能源汽车高压线束组合卡扣20182165074712018/10/11实用新型
31柔性可变矩形管梁车架和汽车20182165107412018/10/11实用新型
32用于电动汽车高压线束固定支撑架20182165107562018/10/11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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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新型的异形电池包结构20182165122152018/10/11实用新型
34电池箱体防护装置20182165276532018/10/11实用新型
35适用于管梁车架的桁架式支架及汽车20182165437072018/10/11实用新型
36新能源汽车快、慢充电座及低压总闸开关三合一模块支座20182165437792018/10/11实用新型
37用于汽车线束翻梁的固定支架和汽车20182165476762018/10/11实用新型
38用于纯电动汽车的电机驱动系统悬置支架和汽车20182165482362018/10/11实用新型
39转速位置实时检测系统20182165772622018/10/12实用新型
40一种电池系统高压继电器粘连检测电路20182165773092018/10/12实用新型
41用于电动汽车电池箱体的可调节安装支架20182178039852018/10/31实用新型
42电气件的展示装置20182200217332018/11/30实用新型
43电气元件的新型支架20182200218942018/11/30实用新型
44新能源汽车车架拼焊装置20182201187962018/11/30实用新型
45电池包(异形)20183056781572018/10/11外观设计
46驱动电机三相线的固定装置20192001784072019/1/7实用新型
47新能源商用车电瓶组合式安装支架20192002459142019/1/7实用新型
48动力电池系统20192086695532019/6/10实用新型
49一种滑入式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模块壳体结构及汽车20192086487162019/6/10实用新型
50一种用于固定新能源汽车电池包的桁架式支架20192086051422019/6/10实用新型
51车载远程监控终端外壳20193029516642019/6/10外观设计
52一种组合式结构稳定的电机安装支架20192053703192019/4/19实用新型
53一种便于拆卸安装的电机安装支架20192053703232019/4/19实用新型
54一种电池信息检测模块外壳结构及汽车20192086722172019/6/10实用新型
55电器左安装支架、电器右安装支架及汽车20192086037152019/6/10实用新型
56汽车电池管理系统及具有其的新能源汽车20192086032362019/6/10实用新型
57充电座支架20192086702112019/6/10实用新型
58一种电池信息检测模块壳体结构及汽车20192086659612019/6/10实用新型
59充电座支架20192086032212019/6/10实用新型
60用于纯电动洒水车的洒水系统20192086032552019/6/10实用新型
61测试仪及具有其的车载终端测试系统20192086704802019/6/10实用新型
62一种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模块壳体结构20192086487352019/6/10实用新型
63纯电动汽车电机驱动系统悬置支架20192086560212019/6/10实用新型
64电池包接插件的防护板及汽车201920867025X2019/6/10实用新型
65电池安装支架及具有其的电动汽车20192086722402019/6/10实用新型
66带锁止机构便于维修的高压配电盒支架及汽车20192086579272019/6/10实用新型
67断电控制装置及具有其的电动汽车20192086738642019/6/10实用新型
68一种用于纯电动汽车动力总成系统悬置支架20192086505762019/6/10实用新型
69二合一电器安装支架及汽车20192086037532019/6/10实用新型
70驾驶室上安装支架、驾驶室下安装支架及汽车20192086042392019/6/10实用新型
71电池电子部件及具有其的新能源汽车201920860492X2019/6/10实用新型
72配电盒安装支架、配电盒固定支架及汽车20192086702302019/6/10实用新型
73一种多种气体保护焊承载车20192093043012019/6/20实用新型
74电池包接插件的防护板及汽车20192086406442019/6/10实用新型
75外壳(电池信息检测模块外壳)20193029504642019/6/10外观设计
76外壳(电池信息管理模块外壳)201930295052X2019/6/10外观设计
77电池包箱体(物流车用)20193029504452019/6/10外观设计
78电气安装组合支架及具有其的电动汽车201920864874X2019/6/10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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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多功能控制器20192086032402019/6/10实用新型
80电机线固定支架及具有其的电动汽车20192086049532019/6/10实用新型
81车载终端及具有其的新能源汽车20192086406592019/6/10实用新型
82配电盒安装支架及汽车20192086487202019/6/10实用新型
83支架组件及具有其的电动汽车20192086704612019/6/10实用新型
84一种用于电动汽车充电时辅助供电电路20192086738792019/6/10实用新型
85一种电池PACK系统及汽车20192101298542019/7/1实用新型
86一种商用电动车电池安装支架20192101302112019/7/1实用新型
87电池包接插件的防护板及汽车201920867025X2019/6/10实用新型
88可调节电机安装支架及汽车20192086066432019/6/10实用新型
89一种集成远程监控系统的整车控制器20192086560402019/6/10实用新型
90电机上安装支架、电机下安装支架及汽车20192086702262019/6/10实用新型
91汽车玻璃升降控制装置及具有其的汽车20192086730652019/6/10实用新型
92一种新能源汽车测试台架20192173240782019/10/15实用新型
93电气测试台架(新能源汽车用)20193055977372019/10/15外观设计
94CAN总线程序下载上位机软件V2.32017SR2283912015/10/15软件著作权
952.45吨厢式电动物流车车载DCDC软件V1.02017SR2285142017/1/20软件著作权
9610.5米纯电动城市客车整车控制器的控制软件V1.02017SR3417772016/9/30软件著作权
972.5吨纯电动厢式运输车整车控制器的控制软件V1.02017SR3407042016/10/30软件著作权
982.5吨纯电动厢式运输车驻坡控制策略软件V1.02017SR3420082016/9/10软件著作权
99纯电动厢式整车控制器数据采集与通信软件V1.02017SR2283972016/8/20软件著作权
100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整车控制器的控制软件V1.02017SR3407412016/9/20软件著作权
101恒天新能源汽车故障诊断大数据分析软件V1.02017SR2386372016/8/30软件著作权
102电动物流车电池管理系统电池故障处理软件V1.02017SR2280622016/10/30软件著作权
103电动物流车电池管理系统直流充电软件V1.02017SR2285352016/10/30软件著作权
104基于实时操作系统的以太网驱动软件V1.02017SR4050242015/12/28软件著作权
105纯电动汽车动力性经济学计算软件V1.02019SR07214852019/3/15软件著作权
1068吨清障车故障管理控制软件2020SR08197802018/7/13软件著作权
1078吨清障车整车控制器数据采集与通信软件2020SR08199432018/7/20软件著作权
108纯电动厢可卸式垃圾车中央控制单元故障管理控制软件2020SR08199312019/8/25软件著作权
1092.6吨自动挡微面风冷工程车故障管理控制软件2020SR08229842019/11/1软件著作权
1104.5吨电动物流车电池管理系统电池控制单元测试工装上位机2020SR08266812018/12/26软件著作权
1114G TBOX新能源车辆远程监控技术2020SR08417352018/11/20软件著作权
112远程监控终端定时打卡软件2020SR08199372019/3/20软件著作权
1134.5吨电动物流车母线限流策略软件2020SR08418732020/3/1软件著作权
114测试仪及具有其的车载终端测试系统20191049614622019/6/10发明专利
115车载终端及具有其的新能源汽车20191049614812019/6/10发明专利
116电池电子部件及具有其的新能源汽车20191049599372019/6/10发明专利
117动力电池系统20191049593162019/6/10发明专利
118汽车电池管理系统、方法及具有其的新能源汽车20191049608262019/6/10发明专利
119电池安装支架及具有其的电动汽车20191049597062019/6/10发明专利
120电机线固定支架及具有其的电动汽车20191049616022019/6/10发明专利
121用于纯电动洒水车的洒水系统20191049593352019/6/10发明专利
122充电座支架20191049593202019/6/10发明专利
123电气安装组合支架及具有其的电动汽车20191049615702019/6/10发明专利
124可调节电机安装支架及汽车20191049609682019/6/10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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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二合一电器安装支架及汽车20191049593882019/6/10发明专利
126配电盒安装支架及汽车201910495934X2019/6/10发明专利
127驾驶室安装支架及汽车20191049609872019/6/10发明专利
128电池包接插件的防护板及汽车20191049609912019/6/10发明专利
129一种用于培训的汽车电器件原理教示台20192101302452019/7/1实用新型
130一种用于培训的汽车电器件原理教示台20191058228232019/7/1发明专利
131一种商用电动车电池安装支架20191058228192019/7/1发明专利
132一种用于纯电动汽车动力总成系统悬置支架20191049615852019/6/10发明专利
133一种用于纯电动汽车动力总成系统悬置支架20191049599222019/6/10发明专利
134纯电动汽车电机驱动系统悬置支架20191049617102019/6/10发明专利
135一种新能源汽车测试台架20191097655712019/10/15发明专利
136一种电动物流车用动力电池充电控制系统及其控制方法20191049606332019/6/10发明专利
137新能源商用车电瓶组合式安装支架20191001091722019/1/7发明专利
138驱动电机三相线的固定装置20191001090792019/1/7发明专利
139感应电机转速观测方法20181119189602018/10/12发明专利
140电机选型计算及生成计算报告的方法及系统201811191915X2018/10/12发明专利
141车载风能充电装置及具有其的电动汽车20181119190032018/10/12发明专利
142一种用于纯电动汽车可调节的电池支架20181118543482018/10/11发明专利
143一种智能驾驶汽车用开关安装总成20191128833192019/12/13发明专利
144一种组合式智能驾驶汽车激光雷达安装支架20191128116832019/12/13发明专利
145一种气制车辆用储气筒柔性支架20191127985322019/12/13发明专利
146一种可形变式软铜排201911274868X2019/12/12发明专利
147一种多功能四合一支架201911273938X2019/12/12发明专利
148一种应用并联电池包的动力电池系统20191127962172019/12/13发明专利
149一种用于故障物流车牵引的硬拖结构20191127984582019/12/13发明专利
150一种智能驾驶汽车用开关安装总成20192224203802019/12/13实用新型
151一种组合式只能驾驶汽车激光雷达安装支架20192224203612019/12/13实用新型
152一种气制车辆用储气筒柔性支20192223347752019/12/13实用新型
153可形变式软铜排专利20192223314192019/12/12实用新型
154一种多功能四合一支架20192223306322019/12/13实用新型
155一种应用并联电池包的动力电池系统20192224499042019/12/13实用新型
156一种用于故障物流车牵引的硬拖结构20192223239632019/12/13实用新型
157一种基于双模定位技术的电动汽车车载远程监控终端20171037204022017/5/24发明专利
158一种用于电动汽车的惯性测量单元20171037811052017/5/25发明专利
159一种分类式厢式货车20171037207412017/5/24发明专利
160新能源汽车电控元件模块化支架20171039115182017/5/27发明专利
161一种桁架式结构过渡梁20171037984982017/5/25发明专利
162一种柔性可变矩形管梁车架20171039309472017/5/27发明专利
163一种电动物流车高压电分配方法20171045403942017/6/15发明专利
164一种电气控制充电与行车高压安全的方法20171045403752017/6/15发明专利
165一种改善纯电动汽车行驶平顺性的方法20171050318322017/6/27发明专利

(四) 引用其他机构报告

本资产评估报告引用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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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四、 价值类型

根据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同时考虑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等,确定本次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20年9月30日。

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是考虑委托人相关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核算期、利率和汇率变化等因素后,与委托人协商后确定。

资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某一时点的价值做出的专业判断,选择会计期末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更加全面反映评估对象的整体情况,同时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结论有效服务于评估目的、准确划定评估范围、高效清查核实资产、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的原则,选择与委托人经济行为实现日较接近的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

六、 评估依据

在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我们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

(一) 经济行为依据

1、北京恒天鑫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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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

7、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24日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2005年8月25日国资委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9、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2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0、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1、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2013年5月10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2、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9月11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3、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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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 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年8月23日,财资【2017】43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8、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9、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0、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11、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12、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3、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4、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5、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6、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号);

17、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四) 权属依据

1、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机动车行驶证;

3、 专利证;

4、 著作权(版权)权属证明;

5、 大型设备的购置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文件;

6、 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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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取价依据

1、 企业提供的资料

(1) 企业提供的评估基准日及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2) 企业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资产评估申报表;

(3) 企业填报的未来收益预测表;

2、 资产评估机构收集的资料

(1) Wind资讯金融数据库;

(2) 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查记录资料;

(3) 评估专业人员自行搜集的与评估相关资料;

(4) 与本次评估相关的其他资料。

七、 评估方法

(一) 评估方法的选择

1、评估方法选择的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六条,“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七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 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八条,“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2、评估方法适用条件

(1)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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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被评估单位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2)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3)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3、评估方法的选择

本项目三种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

(1)收益法适用性分析:

考虑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时间较长、历史年度业绩比较稳定,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获得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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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可以衡量,因此,本项目选用收益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2)市场法适用性分析:

考虑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与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可比的同行业上市公司不满足数量条件、同时同行业市场交易案例较少、且披露信息不足,因此,本项目不适用于市场法。

(3)资产基础法适用性分析

考虑委托评估的各类资产负债能够履行现场勘查程序、并满足评定估算的资料要求,因此,本项目选用资产基础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综上,本次评估我们选取收益法、资产基础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二) 评估方法具体操作思路

1、收益法评估操作思路

我们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对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主营业务价值进行估算,具体方法选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以被评估单位收益期企业自由现金流为基础,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后加总计算得出被评估单位的主营业务价值。

在得出被评估单位主营业务价值的基础上,加上非经营性、溢余资产的价值,减去非经营性、溢余负债的价值,得出被评估单位企业整体价值,之后减去付息债务价值得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事项如下:

(1)企业自由现金流(FCFF)的计算

FCFF=税后净利润+折旧与摊销+财务费用扣税后-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

(2)被评估单位主营业务价值的计算

被评估单位主营业务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P:评估基准日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

Fi:评估基准日后第i年预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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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预测期末年预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r:折现率(此处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n:预测期;i:预测期第i年;g:永续期增长率,本次评估g = 0。其中,折现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E:权益的市场价值;

D:债务的市场价值;Ke:权益资本成本;Kd:债务资本成本;T:被评估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率。权益资本成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

EDDtKEDEKWACC

de

????????1

cfeRMRPRK?????

其中:Rf:无风险报酬率;MRP:市场风险溢价;β: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Rc:企业特有风险系数。

(3)非经营性、溢余资产的范围

非经营性、溢余资产的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溢余资产的价值等于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溢余资产价值和非经营性资产价值之和。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划分为两类,一类为经营性资产,第二类为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是被评估单位经营相关的资产,其进一步划分为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有效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正在使用或者未来将使用的资产,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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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又称为溢余资产,指为经营目的所持有,但在评估基准日未使用或者可以预测的未来不会使用的资产。

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定义具体如下:

溢余资产指企业持有目的为经营性需要、但于企业特定时期,与企业收益无直接关系、超过企业经营所需的多余资产。通过对被评估单位的资产配置状况与企业收益状况进行分析,并进一步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判断被评估单位是否存在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指企业持有目的为非经营性所需、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资产,如供股东自己居住的房产、供股东自用的汽车、工业制造企业短期股票债券投资、与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关联公司往来款项等。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溢余资产价值和非经营性资产价值的估算以资产特点为基础,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确定其价值。

(4)非经营性、溢余负债的范围

非经营性、溢余负债的范围包括溢余负债、非经营性负债等,相应的非经营性、溢余负债的价值等于溢余负债与非经营性负债的价值之和。

(5)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计算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计算公式为: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债务价值

企业整体价值=企业主营业务价值+非经营性、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溢余负债价值

2、资产基础法评估操作思路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即首先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各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加总并扣除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负债,得出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

具体各类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1)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核实后账面值为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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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债权性资产:主要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分析其业务内容、账龄、还款情况,并对主要债务人的资金使用、经营状况作重点调查了解,在核实的基础上,以可收回金额作为评估值。

(3)存货:包括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产成品、在产品。对于库存时间短、流动性强、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外购原材料和委托加工物资,以抽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对产成品,以不含税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确定评估值;在产品以核实无误后根据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4)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中国恒天新能源汽车研发及产业化基地一期工程,截止评估基准日,工程已基本完工,投入使用,本次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该房屋建筑物,再扣除其工程欠款,作为在建工程最终评估结果。

对主要自建建筑物的评估,是根据建筑工程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按建筑物工程量,以现行定额标准、建设规费、贷款利率计算出建筑物的重置全价,并按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和对建筑物现场勘察的情况综合确定成新率,进而计算建筑物评估净值。

建筑物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重置全价=建安工程造价(不含税)+前期及其它费用(不含税)+资金成本1) 建安工程造价:根据委估方提供的厂区平面图、合同预算书、施工合同、变更签证明细等资料,依据该建筑的工程预算、决算等资料所示工程量进行计算。2) 含税前期及其他费用:按照被评估单位的工程建设投资额, 根据行业、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3) 资金成本:资金成本按照被评估单位的合理建设工期,参照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含税建安综合造价、 含税前期及其他费用等总和为基数按照资金均匀投入计取

4)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x100%

(5)其他流动资产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评估专业人员向被评估单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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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解了应负担的增值税税率及缴纳制度等税收政策。 查阅了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最近一期的完税证明,以及评估基准日应交税费的记账凭证等。其他流动资产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6)机器设备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机器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采用重置成本法及市场法进行评估。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重置成本法估算公式如下: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市场法主要针对使用时间较长的在用电脑等电子设备,采用类似设备市场交易价格比较后确定评估值。

(7)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及账外无形资产等。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收集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出让合同,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无形资产软件:核查软件采购合同,按照目前软件的市场价格确认评估值。

账外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1)评估模型: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对专利权进行评估。运用收益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运用收益法需要确定与无形资产直接相关的现金流量(或收益),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精确的界定并对由无形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收益)和由企业其它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收益)进行精确的划分。相对于市场法和成本法而言,收益法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比较合理的。

2)计算公式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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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值;D为无形资产分成率;Ri为分成基数,即销售收入或现金流;r为折现率;n为收益预测期间;i为收益年期。

(8)开发支出

对于开发支出的评估,评估人员查阅明细账中相关记录及原始凭证,核实支付内容及性质,对于已研发完成的项目,该款项并入账外无形资产中进行评估,对于正在研发阶段的支出按照账面值加上资金成本作为评估值。

(9)长期待摊费用

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后还享有的资产和权利价值作为评估值,对于基准日后已无对应权利、价值或已经在其他资产中考虑的项目直接评估为零。对基准日后尚存对应权利或价值的的待摊费用项目,按原始发生额和尚存受益期限与总摊销期限的比例确定。

(10)负债

负债主要包括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资产评估师对企业的负债进行审查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以评估基准日企业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金额作为负债的评估值。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一) 明确业务基本事项

与委托人就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需要批准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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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审批情况、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重要事项进行商讨,予以明确。

(二) 订立业务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后,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以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事项。

(三) 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评估工作计划,包括确定评估业务实施主要过程、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四) 进行评估现场调查

1、 指导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方清查资产、准备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

2、 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形,选择适当的方式,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不宜进行逐项调查的,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

3、 对被评估单位收益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专业人员主要通过收集、分析企业历史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规划以及与管理层访谈对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调查。

(五) 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评估专业人员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资料,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方获取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资料。

评估专业人员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采取适合的方式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 实地调查、查询、 函证、复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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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评定估算形成结论

1、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2、 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七)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1、 评估专业人员在评定、估算后,形成初步评估结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2、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3、 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许可的相关当事人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对沟通情况进行独立分析并决定是否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调整;

4、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完成以上评估程序后,向委托人出具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 评估假设

在评估过程中,我们所依据和使用的评估假设是资产评估工作的基本前提,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评估假设内容,以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

(一) 基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内资产负债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评估。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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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使用假设。

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是指资产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是指被评估单位将保持持续经营,并在经营方式上与现时保持一致。

(二) 一般假设

1、 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 假设未来收益期被评估单位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不违法;

3、 除评估基准日政府已经颁布和已经颁布尚未实施的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法律、法规外,假设收益期内与被评估单位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发生重大变化;

4、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经营所涉及的汇率、利率、税赋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变化不对其收益期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考虑利率在评估基准日至报告日的变化);

5、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不可抗拒、不可预见事件;

6、 针对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和经营情况,假设被评估单位及其资产在未来收益期持续经营并使用;

7、 除已经颁布尚未实施的会计制度,假设未来收益期内被评估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评估基准日在重大方面保持一致,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

8、 假设被评估单位经营者是负责的,且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责任,在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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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期内被评估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基于评估基准日状况,不发生影响其经营变动的重大变更,管理团队稳定发展,管理制度不发生影响其经营的重大变动;

9、 假设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可靠,不存在应提供而未提供、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必要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或有事项等;10、 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不发生对其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抵押、担保等事项。

(三) 特定假设

1、 除评估基准日有确切证据表明期后生产能力将发生变动的固定资产投资外,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不进行影响其经营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企业产品生产能力以评估基准日状况进行估算;

2、 本次评估不考虑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发生的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对其价值的影响;

3、 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与利润总额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调整事项;

4、 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保持与历史年度相近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周转情况,不发生与历史年度出现重大差异的拖欠货款情况;

5、 假设被评估单位主要电池生产线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运营,设备不超期服役;

6、 假设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正常经济寿命,对其进行有序更新。

7、 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经营现金流入、现金流出为均匀发生,不会出现年度某一时点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我们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评估报告日后评估假设发生较大变化时,我们不承担由于评估假设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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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评估结论

(一)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本着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在经过实施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采用资产基础法形成的评估结果如下: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9月30日,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67,139.77万元,评估值72,633.89万元,增值额为5,494.12万元,增值率为8.18 %;负债账面价值为60,350.54万元,评估值60,350.54万元,无增减值;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6,789.23万元,在保持现有用途持续经营前提下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2,283.35万元,增值额为5,494.12万元,增值率为80.92 %。具体各类资产的评估结果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流动资产34,078.9333,993.14-85.79-0.25
非流动资产33,060.8438,640.745,579.9116.88
固定资产3,305.264,861.561,556.3047.09
在建工程18,241.6317,650.27-591.36-3.24
无形资产8,437.1115,158.206,721.0979.66
开发支出2,880.10849.39-2,030.72-70.51
长期待摊费用196.74121.33-75.41-38.33
资产总计67,139.7772,633.895,494.128.18
流动负债43,810.1143,810.11
长期负债16,540.4316,540.43
负债总计60,350.5460,350.54
所有者权益6,789.2312,283.355,494.1280.92

(评估结论的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二) 收益法评估结果

评估专业人员通过调查、研究、分析企业资产经营情况及其提供的各项历史财务资料,结合企业的现状,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和企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状况,分析相关经营风险,会同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技术人员,在持续经营和评估假设成立的前提下合理预测未来年度的预测收益、折现率等指标,计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7,422.00万元,较账面净资产6,789.23万元增值6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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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增值率9.32 %。

(三) 评估结果分析及最终评估结论

1、评估结果差异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评估结果是7,422.00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得出的评估结果12,283.35万元。

采用两种评估方法得出评估结果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

(1)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

(2)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经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府控制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

两种评估方法估算出的评估结果对企业价值内涵对象解释不同,通常情况下,企业拥有的品牌优势、技术优势、客户资源、产品优势及商誉等无形资源难以全部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中反映。

综上所述,由于两种评估方法价值标准、影响因素不同,从而造成两种评估方法下评估结果的差异。

2、最终评估结论选取

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重置的角度间接地评价企业资产的公平公开市场价值,较为客观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企业的价值;收益法是企业未来持续获利能力的体现,资产基础法的结果更全面反映了企业现时资产的价值;结合被评估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本次评估目的,我们认为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更能客观地反映本次评估目的下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故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得出的评估值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综上,因此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9月30日,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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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6,789.23万元,在保持现有用途持续经营前提下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12,283.35万元,增值额为5,494.12万元,增值率为80.92 %。

(四) 评估结论有效期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除本报告已披露的特别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使用有效期以内,当经济行为发生时,如企业发展环境未发生影响其经营状况较大变化的情形,评估结论在使用有效期内有效。当评估结论依据的市场条件或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即使评估基准日至经济行为发生日不到一年,评估报告的结论已经不能反映评估对象经济行为实现日的价值,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或资产使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2)当评估结论依据的市场条件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3)评估基准日后,资产状况、市场条件的变化,委托人在评估对象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特别事项是指在已确定评估结论的前提下,资产评估师揭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果,但非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我们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特别事项对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的影响。

1、 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在建建筑物由于贷款需要抵押给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抵押土地权证号为津(2016)滨海高新区不动产权第1002858号,抵押范围为中国恒天新能源汽车研发产业基地项目零部件试验室,试制车间,电池电机电控车间。在建建筑物(建筑面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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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22.42平方米)连同整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85898.9平方米),该宗地上其余在建建筑物不在抵押范围内。抵押期限为2018年1月12日至2025年12月21日。

不动产权证号贷款人抵押范围贷款合同编号贷款金额抵押时间
津(2016)滨海高新区不动产权第1002858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恒天新能源汽车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零部件试验室、试制车间、电池电机电控车间一在建建筑物(建筑面积为35622.42平方米)连同整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85898.9平方米),该宗地上其余在建建筑物不在本次抵押范围内。77072018280007144870000元2018.01.12- 2025.12.21

2、 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由于涉诉事项,银行账户中,除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分行账户、国际财务公司账户外,其余账户在基准日均为冻结状态,本次未考虑账户冻结对评估值的影响。

3、 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海纬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协议,租赁物为智能移动储能放舱(舱体部分),购买总价为1,200,000.00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2020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8日止,月租金为38,000.00元,租金合计1,368,000.00元,该款项由北京恒天鑫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责任;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将应收账款948,000.00元质押给上海纬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担保。

4、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新楚风”)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被评估单位釆购配件,截至2020年5月21日,湖北新楚风尚欠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229, 211, 336. 36元应付账款尚未支付。因城建重工(唐山曹妃甸)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新能源”)和北京中城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城新能源”)与湖北新楚风同时存在车辆合作事宜。2020年5月21日,经上述四方协商,签订四方平账协议,北京中城新能源物流将其拥有的200台二手车辆作价3060万元出售给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抵偿湖北新楚风欠其应付配件款 3060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200台车辆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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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付完毕,也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本次评估仅对目前已经收到的40辆车进行评估,未考虑未收到的160辆车对本次评估值的影响。

5、 本评估结论中,评估专业人员未能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向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了解设备使用情况及实地勘察做出的判断。评估专业人员未对各种建、构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做出的判断。

6、 被评估单位提供给资产评估机构的盈利预测资料是评估报告收益法评估的基础,资产评估师对被评估单位做出的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和判断,经过与被评估单位管理层多次讨论,被评估单位进一步修正、完善后,资产评估机构采信了被评估单位盈利预测的相关数据。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盈利预测数据的利用,并不是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盈利能力的保证。

7、 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

8、 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和基准日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诉讼赔偿等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9、 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基础上得出的,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对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10、 本次评估未考虑控股权及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11、 本次评估未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12、 评估结论在评估假设前提条件下成立,并限于此次评估目的使用。当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依赖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评估专业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和评估依据出现重大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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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 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2、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3、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三、 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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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签字盖章页丨此页无正文】

资产评估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中国·北京
资产评估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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