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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2

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599号;

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虎跃东路8号,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瑶海区凤阳东路泰安大厦五楼,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关联方;

合肥企融国际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花园大道582号2号楼502室,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关联方;

李缜,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钱海权,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潘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财务总监;马桂富,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年10月至11月,国轩高科控股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通过设备供应商将四笔设备采购款(合计14,000万元)间接转给国轩高科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企融国际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偿还控股股东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轩”)的银行贷款,形成了对国轩高科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资金直至2019年10月8日才归还给国轩高科。

2019年11月18日,合肥国轩通过基建供应商间接转款4,000万元给南京国轩,用于偿还南京国轩的银行贷款,形成了对国轩高科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资金直至2020年4月27日才归还给国轩高科。

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一)违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017年12月22号,国轩高科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方案》,同意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2018年11月14日至16日,国轩高科将募集资金账户中的25,000万元转入一般账户,用于购买银行定期理财产品。上述转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购买期限超过董事会审议的十二个月有效期。

(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10月16日,国轩高科通过募集资金账户支付应付设备采购款5,000万元,设备供应商将该笔款项间接转入至国轩高科一般账户,用于归还到期银行贷款。

2019年2月1日,国轩高科将募集资金账户中的10,000万元转出至一般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于2月2日转回。2019年2月11日,国轩高科又将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中的10,000万元转出至一般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于3月29日转回。

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

2020年4月30日,国轩高科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国轩高科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125.38万元,同比下降91.17%,国轩高科在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大幅下降时,未按规定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四、政府补助披露不及时

2019年10月29日,庐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庐江管委会”)出具《关于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

3.5亿元产品研发及规模化生产奖励资金的情况说明》,基于国轩高科孙公司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为当地经济建设作出的贡献,庐江管委会将2017-2019年下发的3.5亿元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调整为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国轩高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上述款项统一计入2019年度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国轩高科未在收到相关文件并将其认定为政府补助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30日才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国轩高科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2.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2.1条、第11.3.1条、第11.11.5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6.3.8条、第6.4.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1.2条、第2.1.4条的规定。

国轩高科控股股东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

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4.2.2

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国轩高科控股股东关联方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企融国际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国轩高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缜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2.1条、

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国轩高科时任财务总监钱海权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

一、二、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国轩高科财务总监潘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国轩高科时任董事会秘书马桂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企融国际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钱海权、现任财

务总监潘旺、时任董事会秘书马桂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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