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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瑞: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1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20年7月4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12层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秦丽华女士

公司董事长纪晓文先生因身体原因不能现场出席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经公司过半董事推举董事秦丽华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256,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3273%。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32,253,4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3258%。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0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1,518,61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6.5447%。

(九)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李茜茹律师、邵恒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035,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2156%;反对3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4%;弃权1,1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65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97,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024%;反对3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42%;弃权1,1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634%。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李茜茹律师、邵恒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7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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