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长城影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5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存在部分诉讼事项,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诸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公司、赵锐勇、赵非凡

受理机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述:2018年9月19日,华夏西湖支行与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日,华夏银行西湖支行与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诸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时华夏银行西湖支行又分别与赵锐勇、赵非凡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诉讼请求:1、判令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华夏银行西湖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暂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为327,222.22元,本息合计为50,327,222.22元,此后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另计);2、判令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诸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公司、赵锐勇、赵非凡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

案件二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长城影视

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锐勇、陈志美、赵非凡、杨逸沙

受理机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简述:2018年1月1日,中行浙江省分行与公司签订《授权业务总协议》,同日,中行浙江省分行分别与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赵锐勇和陈志美、赵非凡和杨逸沙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时,中行浙江省分行与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2018年10月26日,中行浙江省分行与公司签订《授信业务总协议补充协议》,同时长城集团与中行浙江省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2018年2月9日,中行浙江省分行与公司依据《授信业务总协议》签订了单项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行浙江省分行向公司提供借款8000万元。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中行浙江省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150元,罚息1256956.67元,复利3149.71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合计人民币81560256.38元。2、判令中行浙江省分行有权对被告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质押的在《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编号:

04281226000513398936)中载明的应收账款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中行浙江省分行有权对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股票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锐勇、陈志美、赵非凡、杨逸沙对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债务在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案件三

申请人:天津华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杭州仲裁委员会

案件简述:被申请人就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距广告”)股权转让事宜,于2015年2月8日、2016年3月11日分别与申请人在内的11位微距广告的股东签订了《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受让股权出让方持有的微距广告

的股权,其后,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就股权转让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请求事项: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合计人民币18,482,836元,并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年24%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约定的付款期限起至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的滞付金,截止至2019年5月10日滞付金暂计人民币9,826,272.08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及仲裁费用合计357,015元,并以前述费用为基数按年24%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前述费用付清之日止的滞付金,截止至2019年5月10日滞付金暂计人民币13,328.56元;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尚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尚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