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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和1:关于收到重整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4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重整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莆田中院”)于2022年6月30日出具的(2017)闽0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7年11月1日,申请人莆田市佰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氏公司)以被申请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具有较高重整价值为由,向莆田中院申请对众和公司进行重整。莆田中院已通知众和公司,众和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莆田中院查明:众和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25日,登记机关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63525.8156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为许建成。2019年5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决定众和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2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对众和公司股票予以摘牌。现众和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070)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莆田中院另查明,2017年10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305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给莆田市华冠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煤炭价款1152271.9元及该款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20年5月21日,莆田市华冠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莆田市佰氏健

公告编号:2022-034康科技有限公司。

莆田中院认为:众和公司系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公司,且其住所地位于莆田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佰氏公司为众和公司的债权人,该债权债务关系已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予以认定,现众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佰氏公司申请对众和公司进行重整,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众和公司对佰氏公司债权真实性无异议,其同意进行重整,并向本院提供了其公司章程、职工安置预案、债权债务清册、重整可行性报告等材料。因此,综合考虑众和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情况、股东意愿、债权人意愿、重整可行性等因素,本院认为众和公司具有重整的可能,应依法受理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莆田市佰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公司将按照莆田中院《民事裁定书》的要求,积极推进重整事项,并及时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目前该重整事项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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